半岛体育- 半岛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问法热线丨先立的分家协议和后立的遗嘱哪个效力更高?问法热线聚焦遗产继承纠纷

202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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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您的描述,《分家协议》是家庭成员各方综合考虑、协商后的共同决定,体现了各方的共同意志,属于多方达成的合同。您母亲的遗嘱是对分家协议的单方变更,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合同的变更需要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对其他合同主体不发生法律效力。”张律师认为,对于这两套房子的分配,仍应当按照之前《分家协议》中的约定,宋先生有权依据该协议主张属于自己的那套房子。

  遗嘱话题也是市民咨询的重点。魏先生来电表示,母亲去世多年,2024年,父亲留下一份遗嘱,遗嘱里写着父亲名下的房产由儿子继承,养老金的本金及收益等积蓄均用作父亲养老、医疗保健、护理及善后用,若有剩余较多时,你们‘姊妹’们可以平分。“现在父亲去世了,他名下剩下的存款被三个姐姐给分了,她们说遗嘱里的‘姊妹’指的就是她们三个女儿,没有我的份。”可魏先生觉得这不公平,认为父亲的遗嘱中“你们姊妹”应当指的是所有儿女,而并不是只有姐姐。他询问律师,根据父亲留下的遗嘱,自己能主张分得存款吗?

  孙晓东律师认为,这份遗嘱的争议焦点在于内容中“姊妹”一词的认定。“从‘姊妹’一词的主流用法及现代用法来看,其通常是统称家庭同胞,当家庭中有兄弟时,‘姊妹’应理解为兄弟姐妹。从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也多以此为参考。”孙晓东律师表示,您父亲的遗嘱中,已经明确房产由您继承,但并未明确表示您在继承房产后无权继承其他遗产。“结合对‘姊妹’一词的理解,无法得出您被排除在剩余存款继承之外的结论。您和三个姐姐都是您父亲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在遗嘱对剩余存款的分配表述存在模糊之处,且无法明确排除您继承权的情况下,应按照均等原则进行分配。因此,如果通过诉讼解决,法院很可能会认定您有权参与剩余存款的分配,判决该存款由您和三个姐姐四人均分。”孙律师建议魏先生综合考虑兄弟姐妹的亲情以及老人存款数额,合理沟通,妥善解决。

  于先生有个姐姐,母亲几年前去世,父亲一直和姐姐共同生活。当时父亲生活能够自理,不需要人照顾日常起居,而且自己有经济来源。前段时间父亲不幸离世,生前并没有留下遗嘱。处理完父亲的后事,于先生和姐姐因为继承问题产生分歧。姐姐的女儿在银行工作,于先生怀疑她利用这个便利,在父亲去世后,擅自把父亲银行账户里的存款转到了姐姐的账户里。他觉得这符合 “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应该酌情减少她的继承份额。但姐姐不承认,她说母亲去世后到父亲去世前,一直和父亲共同生活,自己尽到了主要抚养义务,应该多分遗产。于先生询问律师,这种情况下,姐姐转移存款的行为到底算不算故意隐匿、侵吞遗产?她能因为和父亲共同生活就多分遗产吗?

  律师说法:于先生,我们先说说您提到的姐姐的女儿转移存款的行为是否构成 “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而对于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行为,相关法律精神是,继承人存在这类行为的,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酌情减少其继承份额。根据您的描述,

  您姐姐转移存款的行为发生在您父亲去世后,也就是继承开始后。在通常情况下,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管理是其权利,尤其是当被继承人生前未对遗产作出明确安排时。姐姐作为长女,对该笔存款进行留存,且没有擅自处分的行为,现有证据也没显示她有恶意侵占的意图,这种情况不足以证明她的行为构成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所以一般不会酌情减少她的继承份额。再看您姐姐主张自己尽到主要抚养义务应多分遗产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共同生活并不等同于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法律规定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而非必须多分。您父亲生前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经济来源,不需要他人照顾日常生活起居,所以不足以认定姐姐在生活上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也就不能认定她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如果您和姐姐要通过诉讼解决继承问题,法院通常会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对于您和姐姐关于多分、少分遗产的请求,可能都不会支持,遗产会按照均等份额进行分配。

  陈女士的叔叔是位孤寡老人,2022 年的时候,他和社区服务中心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里约定,社区服务中心承担叔叔的生养死葬义务,等叔叔去世后,他名下的房产就赠给中心。这份协议还做了公证。之后,中心安排了护工定期去探视叔叔。2024年,叔叔不小心摔伤住院了,社区服务中心却没有及时支付医疗费,最后是叔叔自己付了8万元医疗费,但最后叔叔还是病逝了。现在社区服务中心主张要继承叔叔的房产,作为叔叔的法定继承人,陈女士觉得中心没有充分履行扶养义务,她询问律师,在这种情况下,自己是否可以要求分得叔叔房产的份额?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说明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陈女士,您叔叔与社区服务中心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经过公证,是合法有效的。协议约定中心承担生养死葬义务,包括日常照料、支付医疗费以及办理丧葬事宜等。从协议履行来看,中心安排护工定期探视,履行了部分日常照料义务,也可能承担了丧葬义务,但在您叔叔摔伤住院时,中心未及时支付医疗费,导致您叔叔自付8万元,而医疗费是保障被扶养人生命健康的重要支出,属于协议中“生养”义务的核心内容之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中心未履行这一关键义务,构成了根本性违约。至于您作为法定继承人主张分得份额的问题,由于您叔叔签订了有效的遗赠抚养协议,在协议未被撤销或认定无效的情况下,房产应按照协议约定由社区服务中心继承。但因为中心存在违约行为,根据法理中“违约方应扣减相应权益”的原则,您有权主张中心扣减部分权益。您需要提供您叔叔的医疗票据等能证明中心未履行支付医疗费义务的证据,以此证明中心的违约行为。结合法院类似裁判思路,考虑到中心仅部分履行协议,虽然房产仍归中心所有,但您可以要求中心补偿您叔叔自付的8万元医疗费,同时可主张中心扣减相应的房产份额折价款,具体数额需根据房产实际价值及法院综合判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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